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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明确竞业限制适用边界,非涉密人员协议无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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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,央视新闻发布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。该解释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,指出竞业限制不得滥用,并强调非涉密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。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。
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,广泛应用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。根据此类协议,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,不得自行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,也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。
然而,在实践中,部分企业无视员工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,对所有员工普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并约定高额违约金,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。
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正是针对上述问题,明确了竞业限制的法律边界。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竞争,用人单位依法与涉密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法律效力。劳动者如违反相关约定,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与此同时,为了遏制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,保障人才合理流动,司法解释还列出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或不生效的具体情形。其中明确指出:如果劳动者并未知悉或接触保密事项,则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。这意味着,对于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的员工而言,即使签署了相关协议,该条款也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,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,而该劳动者并不掌握任何商业秘密,例如普通岗位的保安人员,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此外,司法解释还规定,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适用对象的前提下,条款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、地域及期限等内容,必须与劳动者所知悉、接触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相匹配,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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